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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光蓄电池:两男子雇搬运工偷走基站蓄电池双双获刑

秦楚网讯(十堰晚报)记者 何利 报道:男子鲁某和刘某为了赚点外快,他们雇佣3名搬运工,将一移动基站内的72块长光蓄电池盗出并当作废品变卖。由于盗窃金额较大,两人行为构成盗窃罪,最终双双获刑。

34岁的刘某和45岁的鲁某,均由湖北凯正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派遣到中国铁通公司湖北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丹江口市经营部的工人。由于工作性质原因,两人平时比较熟。两人觉得上班收入不太高,便想着搞点外快。商量来商量去,两人将目标确定在公司一座移动基站上。

2014年11月15日上午10时许,鲁某驾驶一辆租来的面包车载着刘某窜至位于丹江口市三官殿办事处附近的移动基站外。两人撬开该基站的防盗门,然后又驾车返回城区。之后由鲁某出面,以基站需要更换长光蓄电池为由,电话邀请废品收购站老板张某为其请3名搬运工。

当天中午12时左右,鲁某再次驾车载着刘某和张某赶到移动基站附近,张某请的搬运工也赶到现场。3名搬运工将基站机房内存放备用的72块阀控密封铅硫酸蓄电池全部搬到面包车上。这些电池后被拉进张某废品收购站,以9000元卖给张某。之后鲁某分得赃款8400元,刘某得到300元,另外300元用来支付租车费用。

长光蓄电池

后经丹江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鲁某二人盗走的蓄电池价值26640元。案发后,丹江口市警方介入调查,鲁某于2014年12月2日下午3时许,到丹江口市公安局自首,并交代全部盗窃过程。

之后,鲁某、刘某及废品收购站老板张某,与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其中鲁某赔偿6500元,刘某赔偿1500元,张某赔偿2万元。

日前,丹江口市法院对此案展开审理。法院认为,鲁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务,价值达266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最终,法院对两人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鲁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金8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年零8个月,缓刑3年,罚金5000元。


最近两年经常出现盗窃基站蓄电池的事件,大家在这方面做好安保措施,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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